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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协议为何有效?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时间:2018-02-19

  在日常的工作中,对于不少的员工如果不适合或者其他原因想离职就会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也会签订一个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很多时候这个协议是有效的,为什么?小编告诉你。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签订一个协议书。我国《劳动法》第 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该条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解除的双方可以成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案例

  1、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3年7月入职某物流公司。2016年6月公司因经营计划调整,欲将办公场所从市区转移至郊区。此次调整除了办公场所的变更,还涉及公司主体的变更。因此,公司提出希望与全体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工作年限对员工进行一次性补偿。然后根据新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用工情况考虑是否重新录用员工。

  陈某考虑后遂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以陈某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年一个月进行补偿,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公司支付了补偿金。2016年7月,陈某与新公司协商入职,新公司以新聘人员已满为由,拒绝重新录用陈某。

  陈某认为自己签署《协议书》是基于公司承诺合同解除后可办理重新录用。如今公司未遵守承诺进行录用,应当认定违法解除,于是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争议焦点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公司是否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认为:自己从未打算离开公司,即使公司的办公场所搬迁至郊区也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当初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承诺劳动合同解除后可以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知道将来不被录用,当时就不会签《协议书》。

  公司方认为:公司因近些年经营情况不佳,决定与其他公司合并重组。并将办公场所从市区搬迁至郊区。当时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员工说明了情况,表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新公司将会根据经营情况和用工情况考虑重新录用员工。并未承诺员工一定会重新录用。

  3、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合同经协商解除,属于合法解除。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所引发的案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经协商一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对陈某在公司已工作的年限进行一次性补偿,且明确了补偿金的数额。协议中未体现公司有继续录用陈某的义务。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己做出的民事行为应当承担责任。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在签署《协议书》的过程中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此,该《协议书》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合法解除,故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实践中常常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出处分,认可协议签署后双方之间无任何未了争议。但协议签署后又对在职期间加班费、休息休假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对于这类情况,仲裁和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正如以上所述,劳动者应当对自己做出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正是由于实践中经常出现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署任何协议之前需要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清楚。因为一旦签署,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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